钓鱼群岛的基本情况
钓鱼群岛亦称钓鱼台,依主岛名称为钓鱼岛而得名。该群岛位于我国东海大陆架上。主岛距我国台湾省基隆港约120海里,隔冲绳海槽与琉球群岛遥遥相望,相距约250海里。钓鱼群岛共包括8个岛礁,即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飞濑岛、大南小岛和大北小岛,周围水深不足100米,向来是我国台湾附属各岛。钓鱼群岛以东为冲绳海槽,该地常年风大浪高,古代为航行者所忌,只有我国台湾渔民顺水顺风,才有可能前往岛上及其附近海域从事采集野生植物和捕鱼等生产活动。据我国历史文献记载,钓鱼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无论从历史或法律上看,都具有充分根据。
问题的由来
(一)地图上的小岛屿为何酿成一场轩然大波?
据美国学者塞利格·哈里森透露,1970年12月除夕之夜,美国18位官员聚集国务院工作室开会,经过4小时争论未得出结论。原因是美国海洋学家埃默里等人所著“东海和黄海的地质构造和水文特征”一文,提出在东海中日韩大陆架交界处存在着世界上最有希望的尚未勘探的海底石油资源,这一消息震惊了美国。文章作者甚至把它与“另一个波斯湾”相比,说“它是世界上少数几个由于军事和政治原因而未被勘探的大陆架之一”。埃默里和他的合作者们写道:“同其他大陆架相比,可以预言,只要对东海进行周密的地球物理和地质勘探,成功的机会看来是很好的。”他们还说,琉球群岛以西的“沿大陆架外缘的一条宽阔地带是今后最有希望找到海底油气田的地方”。这一说法不胫而走,迅速传遍全世界,使渴望石油资源的日本更加助长了要求收回冲绳和永久霸占我钓鱼群岛的野心。
由于上述未经证实的东海蕴藏巨大石油储量的假设,在中日韩以及台湾之间引发了一场关于钓鱼岛主权归属及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的巨大争端。日本政府于1974 年5月向国会提交关于海底采矿特别法提案。1978年日本国会又最后正式通过了《日韩大陆架共同开发案》。对此,韩国著名海洋法学家朴春浩在其《东亚与海洋法》一书中写道:“令人啼笑皆非的是,自1969年海底石油争端在东北亚发生之日起的十多年间,各有关沿海国都对属于子虚乌有的东西进行争论,日本和南韩在共同开发区内进行的钻探到目前为止只打出一些干洞(dryholes)。除非确实发现了大量石油,否则他们共同努力的实际成就,将不能得到验证。”
(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加剧了钓鱼群岛主权归属问题的复杂性
日本对我国钓鱼群岛的长期霸占,本已使该群岛的主权归属问题复杂化,再加上新的海洋法公约关于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规定,使钓鱼群岛的重要性远远超出了它本身的价值。
这是因为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岛屿在大陆架划界上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上述美国学者哈里森对此写道:“日本对东海这些区域的要求,是以它对尖阁列岛(钓鱼群岛)是否拥有主权为转移的。由于这一群岛位于大陆架上,承认日本对尖阁列岛(钓鱼群岛)的主权就会使日本成为一个大陆架强国,从而有权要求在划定中间线时以尖阁列岛(钓鱼群岛)为最东边的基点,”连接成一条直线基线,把它的大陆架越过冲绳海槽,延伸到中国整个东海海域,与中国平分这一地区。这显然是极不公平的,而这正是问题争论的核心。
各方对此问题的看法
(一)日本国际法学会的观点
日本国际法学会也卷入了这场争论。1980年由日本国际法学会编辑出版的《国际法辞典》(岩波版),在“尖阁列岛”(即我国钓鱼群岛)条目内写道:“日中双万关于尖阁列岛归属问题的主张,其要点大体如下:中国方面主张,从历史上看,尖阁列岛是中国的领土,但在中日战争中清朝战败,日本迫使清政府签订马关条约,割让台湾氪送保野驯纠词粲谥泄牧焱良飧罅械浩娴鼗肓巳毡玖焱粒虼烁昧械和ㄍ逡谎榛怪泄H毡痉矫嬖蛑髡牛飧罅械菏舫迳毓芟剑?895年1月4日,日本内阁会议通过决定,在当地设立标桩,该列岛便正式编入日本领土。在此之前,这些列岛在国际法上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无主地。而且,通过日本政府编入日本领土的措施和其后对该列岛进行有实效的统治,根据先占之法理,该列岛在国际法上便有效地成为日本领土。”
“日中双方的分歧,下列两点是重要的:第一,在1895年时,从国际法角度看,尖阁列岛究竟是中国领土还是无主地?第二,日本通过1895年编入领土的措施和其后具有实效的统治,是否在国际法上已有效地取得了对该列岛的领有权?”
以上是迄今所能看到的日方关于钓鱼岛问题的比较正式的见解。但是,随着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中日等国分别批准《公约》后,日方为了加强未来在东海海域与我划界争论中的地位,纵容日本一些右翼分子在钓鱼群岛建立灯塔和气象设施,驱赶我国大陆和台湾渔民在该地区从事捕鱼活动等,妄图以既成事实确立对钓鱼群岛的领有权,抹杀两国之间对该群岛的既存争议,不能不引起中国政府和人民的严重关切。
(二)美国学者哈里森的见解
哈里森对中日两国关于钓鱼群岛争端的回顾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写道:“尖阁列岛(钓鱼台)争端一触即发的敏感性,可能成为中日关系冲突的一个爆发点,这种情况主要是对大陆架资源争夺的副产物。……日本提出它对这个群岛的主权要求,一直追溯到1894年第一次中日战争,在清朝战败后,日本就曾占领这个群岛。日本的论点是,1895年马关和约规定割让台湾给日本时,没有将尖阁列岛(钓鱼台)算作台湾的一部分,从而默认尖阁列岛(钓鱼台)是日本的领土。日本还争辩说,随后,美国已经确认日本对尖阁列岛(钓鱼台)的主权要求,因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对该群岛作为琉球群岛的一部分行使行政管辖权,而且美国又把该群岛作为冲绳归还协定内容的一部分而还给了日本。中国对日本的论点提出异议说,尖阁列岛(钓鱼台)在日本控制前五个世纪左右就已经是中国东亚藩属的一部分。中国认为,该群岛虽无人居住,但为中国所发现,且一直被视为台湾的一部分。”
必须指出,从国际法关于领土取得的规定看,哈里森无视了许多重要事实和法理依据。
首先,在日本于1894年侵占我钓鱼群岛以前许多世纪,我国历代政府就已把该群岛划入我国版图并行使主权管辖。这有大量官方典籍和客观史实为证,任何人都不能否认。
其次,二次大战期间《开罗宣言》明确规定,必须剥夺“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钓鱼群岛属我国台湾省管辖,当然应该与台湾一起归还中国。二战结束后,钓鱼群岛不是作为日本本土由盟军占领,而是根据旧金山和约第3条所称“南西诸岛”(即琉球群岛等)的组成部分由美国对其行使“行政权”。这说明钓鱼群岛原本就是《开罗宣言》所称“日本……以暴力或贪欲所攫取的土地”,中国要求归还钓鱼群岛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第三,当美国决定将钓鱼群岛交给日本时,我国政府及台湾当局都曾提出抗议。对此,美国国务院发言人麦克洛斯基声称:“根据对日和平条约第3条,美国对‘南西诸岛有行政权。该条约中的这句话是指,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在日本统治下并在该条约中未特别提及的北纬29度以南的所有岛屿。和约中的这句话的意思就包括尖阁列岛在内。”这是美国有意在未来中日关系中埋下的钉子。
(三)我国学者的基本主张
A.中国最早发现钓鱼群岛、将其命名、纳入国家版图并行使主权管辖
1.中国人最早发现钓鱼群岛。
大家知道,在15世纪哥伦布(1451-1506)发现新大陆时,是以“发现”作为占有和取得领土的根据的。当时欧洲人大量涌向美洲,不管当地是否有印地安土著民族居住,一概视为“无主地”加以占有。在国际法上,这项规则直到19世纪后半期才改变,要求在发现“无主地”的同时必须进行有效占领,才能确立对土地的领有权。我国发现钓鱼群岛,差不多与哥伦布发现新大陆同时或比其更早。我国著名历史学家鞠德源写道:我国历史上14世纪中叶至15世纪初出现的《顺风相送》一书所记《福建往琉球(针路)》,“是中国古代隋、唐、宋、元各代至明初福建沿海军民历次往返福建至琉球所形成的航海针路,福建沿海的大小岛屿及琉球沿海的大小岛屿,皆为中国人最早发现,最先命名,且又最先最明确地载入中国官私文献之内。”事实确是如此,当时几乎所有派往琉球的册封使在他们的出使报告中,都认为钓鱼群岛是中国领土。例如:
1534年,明朝政府派往琉球的册封使(即由中国皇帝钦定周边藩属王位人选后,派往各藩属进行通报的大使)陈侃在其《使琉球录》(即有关其公务经历、鞑榉梦实茸吹某鍪贡ǜ妫┲行吹溃骸肮鲇阌欤泼欤嘤臁蝗障Γ琶咨剑耸袅鹎蛘撸保ü琶咨剑戳鹎蛩舻木妹椎海堑笔绷鹎蚬髂虾I嫌胫泄慕缟剑┱饩褪撬担诠琶咨揭晕鞯某嘤斓鹊河焓侵泄焱痢?
1561年,明朝另一位册封使郭汝霖在《琉球奉使录》中写道:“赤屿者,界琉球地方山也。”即赤尾屿是我国与琉球接壤的岛屿。
清朝时期,另一位册封使汪辑1683年在《使琉球杂录》中更明确地谈到冲绳海槽的地理位置。他写道,“薄暮过郊(或作沟,即‘冲纯海槽’),风涛大作,……问郊之义何取?曰:中外之界也。顷者恰当其处,非臆度也。”
清康熙五十八年(1719),徐葆光奉命出使琉球,在他所著《中山传信录》中写道:“(润五月)初三日船至赤屿焉。赤屿者,界琉球地方山也。再一日之风,即可望见古米矣。”
以上事实说明,我国历任出使琉球的大臣在他们的出使录中都明确记载,在我国赤(尾)屿和琉球古米山之间,有一个常年气候条件极其恶劣的海沟即冲绳海槽,此乃中外的界沟;在此以西的钓鱼群岛是中国领土,以东的岛屿则属琉球群岛。
2.日本人或琉球人发现钓鱼群岛不可能比中国人早
前面已经谈到,琉球群岛和钓鱼群岛之间,有一条水深约2000米的冲纯海槽。这里从古至今常年风大浪高,风向自西而东,琉球群岛处于下风。在古代以木船为海上交通工具的情况下,甚至大船经过这里,也经常船毁人亡,渔船要逆风而行,越过海沟,几乎是不可能的。历任出使琉球大臣在其出使录中,都有关于钓鱼群岛一带气候条件险恶的记载。
正因为如此,日本著名历史学家井上清考证,古代琉球渔船不可能越过冲绳海槽到达钓鱼群岛。只有从台湾来的渔船,顺风而行,才能到达。由于我国大陆和台湾渔民常年在此捕鱼,我国史书因之称为钓鱼岛或钓鱼台。日本则长期对这些岛屿没有名称,直到1895年非法占有我钓鱼群岛之后,才命名为“尖阁列岛”。这一切都说明,中国是钓鱼群岛最早的发现者、开发者和拥有者。
3.从明代起我国就绘制了一系列海图将钓鱼群岛纳入版图
在这方面,我国珍藏古籍甚多,原件保存完好无恙。如1561年郑若曾(开阳)编绘的《万里海防图》、1605年徐必达等摹绘的《乾坤一统海防全图东南向、正东向》、1562郑若曾绘制的《福建沿海山沙图》等。其中《福建沿海山沙图》系出自胡宗宪与郑若曾合编的《筹海图编》一书。而《筹海图编》是在胡宗宪被明朝政府任命为讨倭总督后编制的海防地图,其中把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等岛屿列入中国福建省的海上军事区域之内,规定如有倭寇来犯,中国水师有出击保卫之责。随后《筹海图编》又为明、清时代编制的《武备志》、《筹海重编》、《武备秘书》等所承袭。可见,钓鱼群岛从十六世纪明朝时代起就受福建省管辖,并纳入我国水司(即海军)海防区域。
4.慈禧御诏赏赐钓鱼群岛给盛宣怀是我国行使主权的国家行为
1894年日本对中国发动第一次侵华战争后,日本政府即悍然决定以“无主地”名义将我国钓鱼群岛强行占有。正如前面所指出的,早自15世纪起我国就已发现钓鱼群岛、将其命名、纳入国家版图并行使主权管辖。特别是在1893年日本侵占该群岛之前,我国慈禧太后还曾对钓鱼群岛作出过在国际法上称之为“行使主权的国家行为”。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1893年,慈禧太后因太常寺正卿盛宣怀所献治风湿病丸药大为有效,欣喜之下,特别诏谕将丸药原料产地钓鱼群岛赏赐给盛宣怀,供采药之用。上世纪60年代后期,中日因钓鱼岛主权发生争执时,盛宣怀的孙女盛毓真(后改名徐逸,已入美籍),曾将慈禧上述诏书复印件交给美国夏威夷州参议员邝友良于1971年在美参议院听证会上宣读,并载入美国第92届国会第一期会议记录(1971年11月9日出版)。诏谕内容原文如下:
“皇太后慈谕:太常寺正卿盛宣怀所进药丸甚有效验据奏原料药材采自台湾海外钓鱼台小岛灵药产于海上功效殊乎中土知悉该卿家世设药局施诊给药救济贫病殊堪嘉许即将该钓鱼台黄尾屿赤屿三小岛赏给盛宣怀为产业供采药之用其深体皇太后及皇上仁德普被之至意钦此光绪十九年十月”
(我国“五四运动”以前,一般书写文字都没有标点符号。为使读者更好地理解上述诏书的内容,特将原文标点如下:——笔者。
“皇太后慈谕:太常寺正卿盛宣怀所进药丸,甚有效验。据奏,原料药材采自台湾海外钓鱼台小岛。灵药产于海上,功效殊乎中土。知悉,该卿家世设药局,施诊给药,救济贫病,殊堪嘉许。即将该钓鱼台、黄尾鱼、赤屿三小岛,赏给盛宣怀为产业,供采药之用。其深体皇太后及皇上仁德普被之至意。钦此。光绪十九年十月”)(慈禧诏书影印件见后)
以当时慈禧太后统掌全国最高权力的皇太后地位,她的御诏就是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象征。此事说明,盛宣怀早已在钓鱼群岛从事采摘药材等生产活动。如果当时钓鱼群岛不是中国领土,慈禧决不会贸然把它赏赐给盛宣怀。这就表明,钓鱼群岛早已是中国领土,日本政府后来把它作为“无主地”加以占领,这在国际法上是完全非法的。按照一般法律原则,非法行为不能创造合法权利,钓鱼群岛决不应被日本据为己有。
B、日方声称钓鱼群岛属日本所有既缺历史事实又无乏法律根据
1.钓鱼群岛是我国台湾省的附属岛屿,不属琉球群岛。
(1)从历史记载看,钓鱼群岛在琉球群岛范围之外。在1879到1890年日本同清朝政府谈判琉球群岛地位问题期间,双方一致认定,琉球的范围仅限于琉球本身36个岛屿,其中不包括钓鱼群岛。
(2)从地质结构看,钓鱼群岛位冲绳海槽以西,属大陆性地质结构;琉球群岛位于冲绳海槽以东,属海洋性地质结构,两者地质构造不同,自然不属于同一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也就是说,从中国大陆向东海延伸的大陆架,至冲绳海漕已经终止。再往东属于海洋性地质结构,与琉球群岛的地质结构相同,自然为后者的自然延伸。因此,冲绳海槽应为中日两国大陆架最科学的分界线。
(3)从法律上看,上世纪整个前半期,日本官方都认为钓鱼岛不属冲绳管辖,而属台北州管辖。例如,1918年日本海军《水路志》载明,钓鱼群岛的位置“大约在冲绳群岛与‘支那’福州之间”,表明日本海军不认为钓鱼群岛属冲绳群岛领域。1944年日本东京法院作出司法判决,指明钓鱼群岛归“台北州”管辖。
(4)从行政管辖区域划分看,日本统治时期曾任“台湾警备府长官”的日本人福田良三说,那时钓鱼岛在他的管辖区内,台湾渔民去钓鱼岛一带作业,都须由台北州发给许可证。
2.日本对钓鱼岛的非法“占有”是侵略行为
按照国际法,当无主地被一国发现并实施主权管辖后,就成为该国的领土;除非后者自动放弃,其他任何国家不得重新占领,否则就构成对该国的侵略行为。
事实上,中日甲午战争以前,日本政府早已知道钓鱼群岛是中国领土。据日方声称,钓鱼群岛是由日本福冈县人古贺辰四郎于1884年“发现”的。当时他以“无主地”为由,向日本冲绳县申请租用该地。但古贺的申请书经冲绳县令、日本内务省和外务省研究后认为,这些岛屿“不但清国册封使旧中山王的使船已详细知道,且已一一加以命名,作为中国船舶航往琉球的路标。”日本政府担心,如果立即将钓鱼群岛“编入”日本版图,会导致清朝政府和国际舆论的指责,怀疑日本有进一步侵略中国的野心。因此,主张不必在钓鱼群岛建立国标。直到1894年甲午战争爆发之前,日本冲绳县令还说,“该列岛是否属于日本帝国领土还不明确",因而驳回了古贺的上述申请。
但是,在古贺提出申请10年以后,即甲午战争爆发的第二年,清政府战败,日本帝国认为时机已经成熟,先私自将钓鱼群岛"编入"日本版图,接着又强迫清政府签订不平等的《马关条约》,割取“台湾全岛及其所有各附属岛屿”。日本政府的所作所为完全是一种侵略行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日本原应将钓鱼群岛随同台湾和澎湖列岛等作为战前侵略的产物,归还给中国。但是,在美国的庇护下,日本继续强占着中国的岛屿。
3.钓鱼群岛当时是无人居住岛屿而非“无主地”
日本方面有意把"无人居住岛屿"和主地"加以混淆。按照国际法,“无人居住岛屿”并不等于“无主”;国际法要求对“无人居住岛屿”和“有人居住岛屿”行使管辖权的程度是不一样的。通常,对“有人居住岛屿”的管辖权必须是连续不断的。对无人居住岛屿,关键在于主权属谁;至于管辖,特别是对于海洋气候恶劣、不适于人类居住的边远岛屿,则可以断续行使,如定期派军用船只巡逻等。例如,1928年美、荷关于“帕尔马斯岛案”的国际仲裁裁决,就确立了这项原则,并得到国际上的普遍认同。因此,明清时期,在钓鱼群岛这样的边远小岛上是否有中国人定居,并不影响我国对这些岛屿的主权。
不但如此,在上述“帕尔马斯岛案”、“东格陵兰岛法律地位案”的仲裁裁决或国际法院判决中,都确立了以“关键日期”(criticaldate)作为解决领土争端的主要法律依据。所谓“关键日期”是指双方当事国在确立自己对某一领土的主权上相互产生冲突的那一天。例如,在“帕尔马斯岛案”中,法官胡伯确定 1898年12月10日为“关键日期”,因为这一天西班牙同美国签订了巴黎条约,承认菲律宾为美国的殖民地,并将帕尔马斯岛割让给美国。争论的焦点就在于在签订该条约这一天以前,究竟是西班牙还是荷兰对帕尔马斯岛显示了更充分的主权。经研究后,法官认为,由于在1898年以前的200年期间,荷兰持续与和平地对帕尔马斯岛显示了更充分的主权权力,因此法官断定,该岛在“关键日期”以前已归荷兰所有,不能因西班牙签订《巴黎条约》就能将该岛的主权转移给美国。同样,在钓鱼群岛主权问题上,当1895年1月4日日本内阁决定将钓鱼群岛"编入"日本领土时,中国政府在此以前至少已持续与和平地对钓鱼群岛显示主权权力达300年之久。十分明显,在中日关于钓鱼岛主权的争端中,其“关键日期”就是1895年1月4日。按照上述“帕尔马斯岛案”和“东格陵兰岛法律地位案”中确立的原则,日本内阁在这一天将钓鱼群岛“编入”日本领土,就是两国产生领土争端的开始。以这一天作为关键日期,往后追溯200年,可以看出,钓鱼群岛始终是在中国的主权管辖之下。日方提出的所谓“有实效的统治”,是经不起历史事实、国际法准则和国际司法审判实践的检验的。
4.美国有意在中日间留下领土争端的“祸根”
1945年日本投降后,美军占领冲绳并对其实行“行政管理”,钓鱼群岛也被列入其“行政管理”范围。按照《开罗宣言》和《波兹坦公告》,日本投降后,必须将台湾和澎湖列岛等岛屿归还中国,作为台湾附属岛屿的钓鱼群岛原应一起归还。但美国出于其政治目的,将冲绳归还给日本时,也将钓鱼群岛交给了日本。我国政府和台湾当局对此都曾提出过抗议。美国国务院发言人麦克劳斯基解释道:“在归还冲绳时,美国已将包括尖阁列岛在内的施政权归还给日本。美国认为,施政权和主权是两回事。如果在主权问题上产生分歧,应由当事国协商解决。”可见,美国政府并未承认日本对钓鱼群岛拥有主权。但美国的这一做法,恰为中日关于钓鱼群岛主的争论留下了祸根。
5.“时效”理论掩盖不了非法侵占中国领土的客观事实
1971年12月30日,我国外交部严正声明,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等岛屿是台湾的附属各岛,它们和台湾一样,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972年中日恢复邦交时,两国领导人一致同意,从顾全中日友好的大局出发,将钓鱼群岛主权归属问题暂时搁置起来。但是,日本当局却不顾中日两国领导人的协议,在岛上修建灯塔等各种设施,禁止我国渔民进入钓鱼群岛周围12海里范围内捕鱼,并扬言日本对钓鱼群岛已实行“有实效控制”,俨然把钓鱼群岛当作日本领土。日本当局显然想利用其长期控制钓鱼群岛的有利地位,引用国际法上的所谓“时效”理论,以取得对该岛的所有权。
但是,“时效”理论在国际法上并不是得到普遍承认的,不可能掩盖日本非法侵占中国领土的事实。按照国际法,对领土归属问题的争论,只有争论一方长期保持沉默,才能产生默认效果。但是,按照一般法律原则,物的主人只要能证明对物的所有权是完整的,就不因未及时表态而丧失对该物的所有权。这在国际法上涉及领土主权问题时,也得到普遍的承认。何况从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一直未间断地对日本霸占我钓鱼群岛的行为提出抗议,因此日本长期对钓鱼岛的“占有”并不能产生任何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已明文规定:“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这就进一步从立法上把钓鱼岛作为我国台湾附属岛屿的地位固定下来。
(作者系外交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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